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南京家长被刑拘!我们可以看出哪些法律问题?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11-17 08:59) 点击:964 |
近日,网络上热传的一则短视频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悉,事情的起因是两名男童在幼儿园打闹的过程中,一方争抢玩具时戳破了另一方的头皮,受伤男童一家三口来到对方家“讨说法”。视频中,受伤男童的父亲鲁某某先是坐在凳子上训斥一名幼童,在说话间突然扬手掌掴了这名5岁幼童,致其后翻倒地。被掌掴幼童的爷爷祖某某在一旁看到这一幕十分生气,便起身与鲁某某争论,随后拿起了塑料椅、木椅等物品试图砸向鲁某某,祖某某被鲁某某推倒在地。这则触目惊心的视频在被掌掴幼童的哭声、老人痛苦的呻吟中结束。 图片来源:郑州晚报 11月9日,南京玄武区警方通报了该事件的处理进展,这名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家长鲁某某已被刑拘;11月10日,南京玄武区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该案,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鲁某某作为孩子家长,未能理性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甚至出手伤人,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热议。在这场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中,反映出哪些涉法问题?作为律师,会怎么看? 问题一:用暴力解决矛盾,可能造成哪些后果?动手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鲁某某所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据警方通报可知,被推倒在地的祖某某腿部骨折,待被掌掴幼童及其祖父祖某某的伤情鉴定作出结论,便可知晓鲁某某最终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经鉴定祖某某的伤情只是轻微伤,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鲁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祖某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经鉴定祖某某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鲁某某将会被追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祖某某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经法院判决,最终认定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前科将使鲁某某未来在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鲁某某的家人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在征兵、入党、考公务员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图为被打孩子检查报告 图片来源:郑州晚报 问题二:鲁某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事件发生后,网络上有人曾为鲁某某发声,认为其推倒祖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祖某某使用其他物品试图砸向鲁某某及其孩子。 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此提示广大网友,我国《刑法》虽认可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强调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认识到,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视频中的鲁某某身型较为高大,结合祖某某已是60多岁老年人的身体情况,通常双方之间的力量差距可能较为悬殊,鲁某某通过胳膊抵挡等措施足以防范祖某某针对自己的攻击。同时,鲁某某作为一位成年人,结合其生活经验理应能够判断其大力将老人推倒在地将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如果鲁某某在足以抵挡祖某某进一步攻击的情形下仍故意施力将老人推倒在地,则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之嫌,或许难以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图为被打孩子 图片来源:郑州晚报 问题三:孩子在学校被欺负了,该如何解决?随着事件不断发酵,逐渐有不同的声音,认为鲁某某的过激行为与“熊孩子”曾多次欺负自家孩子有关,正如其在视频中反复提及——自己“确实忍不住了”。但“以暴制暴”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应如何解决孩子在学校受到欺负的问题。 首先,孩子们之间发生的矛盾,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并不是所有的矛盾,都需要上升到严肃处理的层面,但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用一句“对不起”解决。有些后果往往是发生了才使人追悔莫及,部分损害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会伴随其一生。因此,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及时关注孩子的日常状态,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尽可能充分沟通,争取第一时间获悉孩子在外的遭遇。 其次,通过必要的教育即可避免再次发生的矛盾,可以在学校、老师的主持下,由双方家长陪同孩子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理性看待孩子之间的打闹问题,使孩子认识到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控性,进而从根本上避免双方再次发生类似的矛盾。对于反复沟通、必要教育仍无法避免的矛盾,建议受到损害的孩子及其家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们不能指望仅凭诉讼途径就能全面纠正侵害方的行为,但能够通过必要的严肃处理向侵害方传递一种信息——受害方不会忍气吞声、侵害方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应当时刻警惕校园霸凌的发生。本案虽不涉及校园霸凌方面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值得所有家长重视的一个长期性问题。伴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他们接触的校园环境、社会环境日渐复杂,家长切勿因工作忙碌和生活琐事就忽视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其他危险。一旦发现孩子的身心健康可能多次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建议家长们第一时间报警。 问题四:学校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责任?本案发生的场合不在幼儿园内,在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教育机构未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情况下,通常难以追究教育机构的责任。但本案的起因是两位幼童在幼儿园内发生打闹,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及时审视日常在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疏漏。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日常行为,学校应当正确引导、全面监督、及时介入。虽然本案中打闹的孩子系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学校老师也应当采用幼儿可以理解的教育方式进行引导,若采用惯常教育方式仍难以约束的,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结 语此次事件的源头本是常见的小孩间打闹矛盾,却由此引发了鲁某某掌掴幼儿、推倒老人的严重后果,鲁某某终将为其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也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痛。每一位旁观者在“围观”这场闹剧的同时,都应该思考如何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保证在紧要关头能够冷静、正确地处理问题,才能真正保护好自己和家人。 作者:周化冰、李好 万益说法 来源: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南京家长被刑拘!我们可以看出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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